 
使用防竊聽儀器,一般當有人拿起電話筒時,電壓會維持在48伏特,假若有人同時竊聽,電壓會下降數個伏特。這部儀器的運作原理
是監測電話電壓變化,從而判斷是否有人竊聽。當儀器偵測到電壓變化時,便會亮起信號燈,通知當事人已被竊聽。
一般使用的防竊聽儀器,只是「非常簡單的產物」。假若政府部門竊聽,他們會先在機房利用先進儀器輸入「假負載」,令電壓維持48伏特,令防竊聽儀器無從偵測。
本網亦提供多個反竊聽方法。例如避免使用固網電話商談機密,因為固網電話最易被偷聽﹔手提電話方面,最好經常轉換手機及「號碼」,甚至不惜「轉號」。
解釋﹕「通常會向被監測者所屬的電話公司監控,但若你把線『轉』到另一間網絡公司,對方便難以勾線。另外,當你打出一個電話,網絡公司便已把你手機的編號及電話號碼同時傳到中央電腦,因此若你經常轉換手機,對方亦難以追蹤。」
 
近年來,台灣在經濟產業大量的外移,造成許多台商與在台配偶分隔兩地,而台商人在異鄉難免寂寞難耐,再加上種種難以抗拒的因素,「包二奶」的現象已成為台商之常態,也造成了台灣社會的一大問題,對在台配偶而言丈夫前往中國工作已成為家庭及婚姻制度失調之一大隱憂,經分析發現
台商包二奶的原因可歸類為下列各項:
1. 配偶遠在彼岸,外遇不易被發現
2. 台商排遣寂寞、紓解壓力等生理、心理需求
3. 受環境風氣影響
4. 中國女子溫情攻勢
先不論台商在中國包二奶原因為何,在面對包二奶此一風氣的盛行,而在台配偶又不得不接受的事實現況下,台商在台配偶該以什麼樣的角度去面對及解決這樣讓人情何以堪的問題?而台灣的法律究竟又能保護台商在台配偶什麼權益呢?
過去,女人面對丈夫外遇問題的方式大多會選擇消極方式去逃避問題,以眼不見為淨的態度去面對,因為在法律上對於女方的保障非常薄弱,從財產、子女的監護權到扶養問題,法律都無法給女人足夠的保障,使得女人往往會為了子女,為了生活而選擇繼續維持這樣惡劣的婚姻關係,一旦離婚了,女人換來的往往可能是一無所有。在這樣的現實環境下,少有女人能從破碎的婚姻關係中勇敢站出來爭取自己的權利,而真正站出來的女性絕大部份又必須忍受法律再一次的剝削及不公平的對待(例如:女方可能無法取得贍養費及小孩的監護權)。
男人有了外遇卻又不希望和太太離婚的情形中,這些男人的態度,我們不難發現他們對於婚姻亮起紅燈後,非但沒有急迫的想要解決問題反而還會怪罪元配沒有包容性,不懂得體諒他們,對太太的定位只是在養育小孩,維持一個家,甚至不過將配偶視為一個合法的性伴侶,在這樣父權的思想與法律制度下,女性的地位及權利被刻意的漠視,讓女性在劣質婚姻中飽受煎熬與折磨卻無力反抗,也間接造成社會上的一大負擔與問題。
2001年中國修改婚姻法後出現了所謂的「二奶條款」,其條文內容目的係為了保障二奶及非婚生子女的財產權,部分在大陸包二奶的台商將資產移轉至大陸,也勢必對其台妻權益造成重大影響,而另一方面台灣於91年6月4日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民法親屬編暨其施行法有關「夫妻財產制」之部分條文,全面廢棄了夫妻聯合財產概念改採各自管理,此一法令的修訂使我國夫妻平權邁入新的里程碑,對於台商到大陸包二奶可能損及台灣原配的權益,法條中也訂定「防二奶條款」,因應部分台商將財產轉移到大陸給「二奶」情形,增訂夫妻一方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在對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配偶得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另外在惡意脫產方面,立法院於2003年1月14日完成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三讀,在該次民事訴訟法修正的兩百多個條文中,攸關婚姻經濟弱勢之一方因他方不支付生活費、扶養費、贍養費又惡意脫產等行為致無法分配剩餘財產時,在未來經濟弱勢之一方,只要提供低於十分之一之擔保金即可假扣押對方之財產,使對方不再能藉脫產而快樂消遙,置婚姻中經濟弱勢者於不顧,對於前列種種困境之舒緩可說是有了突破性的規定。
如今面對包二奶盛行,台商在台配偶在婚姻上的威脅,我國法律是否有相因應的規定及保護?台妻在法律上究竟有何自保之道?有鑑於此,在未來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將會舉辦台商在台親屬權利保護的法律講座與課程,以及提供台商在台親屬法律諮詢服務,女權會將藉由講座,課程方式,讓在台親屬能夠更加了解其相關法律以及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在面對婚姻與家庭的各種狀況下,都有充分的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且透過學習的過程提升自我認知,了解法律對婚姻與家庭的影響。在法律諮詢服務方面,亦將針對當事人狀況提供相關法源依據、判例或可能面對的情況,或透過其他案例使當事人對婚姻中相關法律問題有所認識,並有效幫助解決法律疑問。
法律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身為現代女性除了主體意識的覺醒外,在面臨各種婚姻危機及問題時,也應當要了解到自己在法律上的處境及在法律中所受到的權利與保護,如此才能讓自己不受到任何的不公平對待。我們懇切的期望這個議題能得到社會的關注,也需要各界寶貴的意見及指教,俾使兩性平權的理念在法律面(民法親屬編)也能落實保障。
套用對岸的中央委員會「關於保證執行婚姻法給全黨的通知」上說:「我全體黨員應一致擁護與遵守這一婚姻法……正確地實行婚姻法,不僅將使中國男女群眾─尤其是婦女群眾,從幾千年野蠻落後的舊婚姻制度下解放出來,而且可以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關係、新的社會生活和新的社會道德。」蠻橫如斯也有如此之說理,在開放環境下的台灣女權解放,當然更應有一番作為。
 
去年夏天,台灣某著名靈芝孢子粉產品商投訴,某公司在大陸內地秘密生產同一商標的同類產品,在大陸市場銷售,嚴重侵犯了他們的商標權,造成公司產品銷量大降,直接經濟損失嚴重,最後,他們選擇了誠泰徵信公司幫忙調查取證,找出隱藏的工廠。接手後,公司組織精幹人員前往大陸,根據很少的一點線索,開展艱苦細緻的偵查工作,對大量的情況進行分析,外線偵查與內線偵查相結合,終於把隱藏很深、混在別人工廠裡的生產基地偵查清楚,掌握了生產的時間規律,向執法部門舉報,一舉端掉這個商標侵權窩點。

外遇通姦的法律責任
案例一:
芳雯發現已經有好長一段時間,政文經常早出晚歸,問他去處,先是吞吞吐吐,之後總是轉移話題,然後藉口惱羞成怒大吵一架。後來,芳雯覺得還是有必要查明究竟,一日偷偷跟蹤政文,才知道政文與某女子有婚外情,而且已經發展到性關係的程度。芳雯想知道政文通姦外遇,有什麼法律責任?
解答:
‧
現代人由於生活緊張、工作忙碌,過多的壓力,有時造成感情繃緊,亟需找尋出路,如果夫妻、家庭關係無法填補彼此感情需要時,經常會有變調的婚外情發生。婚外情關係如果僅止於紅粉知己或知心的異性朋友,可以說是「精神外遇」,這時尚不是法律處罰的對象,但如果有夫之婦
(夫)與第三者已經達到姦淫程度(發生性關係),也就是俗稱的「外遇」,或說是「肉體外遇」,那麼就觸犯法律相關規定,須負法律責任。
‧
依據刑法第二三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換句話說,通姦者與相姦者均觸犯刑責,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本罪須告訴乃論,亦即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應提出告訴
(參見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 ;如果通姦行為連續發生者,則以最近一次之通姦行為起算六個月內應提出告訴,但配偶之一方如有事前縱容
(譬如有不孕之配偶,為了傳宗接代同意配偶之他方與人姦淫) ;或是事後知悉通姦而宥恕之
(譬如配偶一方坦承反悔,他方配偶原諒之,不予追究犯行)
,則不得再提出告訴。當然,如係新發生之通姦行為,則應個別另行起算告訴期間,不可不察。又,實務上,配偶之一方,經常於提出告訴之後,因他方配偶坦然認錯後,為求得家庭和諧,而同意撤回告訴,但撤回告訴之效力,原則上僅及於配偶之他方,不及於相姦人。相姦人即第三者仍需負相姦罪。因此,如有和解之情形,應注意撤回告訴之範圍,究竟僅止於配偶之他方或包括相姦之第三者。
‧
此外,依據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一○五六條夫妻之一方與人通姦者,他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換句話說,與人通姦構成夫妻之一方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之法定原因之一,是即為與人通姦應負之民事責任。不過,應注意的是,主張夫妻之一方與人通姦訴請離婚時,如夫妻之他方於事前同意事後宥恕知悉後已逾六個月自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參民法第一○五三條)
。實務上,外遇通姦發生時,經常先提出刑事通姦告訴,於告訴犯罪偵查期間,雙方達成協議重建家庭,或是和解協議離婚取得子女監護權、贍養費後撤回刑事通姦告訴;如係無法達成和解,而需繼續追訴通姦犯罪,且有意透過法院裁判離婚時,應注意於六個月內必須同時提出民事之離婚訴訟,否則,將因超過前述除斥期間而不得提出離婚訴訟。實務上,因通姦犯罪之偵查,頗費時日,當事人經常忽略除斥期間之問題,故特別提出說明。至於離婚有關之子女監護及財產分配之問題,再另文詳述。
外遇抓姦的蒐證
案例二:
小莉發現丈夫明倫與同事楊小姐有染,小莉氣不過,想去法院告明倫「通姦罪」,聽說外遇要「捉姦在床」,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
解析:
‧
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及一五五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是即所謂「證據裁判主義」及「自由心證主義」。而通姦罪既係有配偶之人與人姦淫,小莉要告明倫通姦罪,必須舉證證明明倫與同事楊小姐有姦淫之關係,使法院相信姦淫犯罪事實之存在,始能依通姦罪加以論罪科刑。
‧
由於姦淫關係之發生時、地均甚隱密,因此,實務上,外遇通姦之直接證據,不外乎「捉姦在床」,通常,多由配偶之一方掌握他方與第三者出入之地點及時間後,向管區派出所報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三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主張「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要求警員會同入屋內逕行搜索通姦之犯罪證據
(按:實務上如要求檢察官簽發搜索票,經常緩不濟急),此時,入屋內搜索蒐證時,應注意屋內衣物擺放位置,浴室、垃圾筒內衛生紙、保險套,床單上有無殘存精液、毛髮等,衛生紙應以紙袋收存,並用熱風機吹乾,入屋內後並應以攝影、拍照存證,實務上,捉姦時,通姦人多久出來開門,有無穿衣服,衣著是否整齊,是否同睡一床,均是判斷通姦罪成立與否之證據之一。當然,如果通姦之第三者已懷孕生子,亦係通姦罪之直接犯罪證據。其他證據如二人往來之信件、親密關係之照片等書證,或朋友、同事、小孩、親戚等目睹二人間之交往過程等人證,亦係證明通姦犯罪有關之間接證據。
‧
值得注意的是,過去經常有配偶委託徵信社錄影、錄音,以作為外遇捉姦之蒐證方法。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四增訂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同年七月十四日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亦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目前委託徵信社就外遇之配偶與第三者錄影、錄音,有觸犯上開法令之問題,不宜冒然嘗試,否則,配偶有時捉姦不成,可能反而因小失大,誤觸法網。
外遇離婚,可以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嗎?
案例三:
曉雯和大明五年前結婚,婚後第二年曉雯生了一女小梅之後,便辭掉工作,在家專心帶小孩。誰知大明整天忙於事業,又跟祕書發生姦情,大明也不否認,曉雯無法忍受大明腳踏兩條船的心態,想和大明離婚,不過,每每想到小梅才三歲,就不忍心了。曉雯想知道如果離婚的話,她可以爭取到小孩的監護權嗎?
解答:
‧ 修正前舊民法關於子女監護採「父權優先原則」,母親很難取得孩子的監護權:
修正前舊民法 (即民國二十年制定公布之民法親屬編,下簡稱舊民法)
,關於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係,係採「父權優先原則」之立法例。吾人如果回想舊民法制定時期的社會背景,不難理解,在當時仍係夫 (父)
為大的父系社會中,子女可以說是父系家族傳宗接代、延續香火的工具,因此,關於子女的姓氏、子女的住所、子女權利的行使、義務的負擔等有關規定,均是以「父的意思」為優先;譬如子女從父姓
(舊民法第一○五九條) ;未成年子女以父之住所為住所 (舊民法第一○六○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
(舊民法第一○八九條) ;如果父母兩願離婚,關於子女之監護,原則上由夫 (父)任之 (舊民法第一○五一條)
;換言之,除非父親同意由母親監護,否則母親原則上沒有子女之監護權;於判決離婚時,法院關於子女之監護,仍適用第一○五一條規定,但法院得為其子女之利益,酌定監護人
(舊民法第一○五五條)
,亦即在判決離婚的情形,原則上仍由夫任子女之監護人,除非夫有不能任監護之情形,譬如生病、訟案繫獄、子女尚在襁褓、離母不能撫育等,法院始得為其子女之利益,酌定監護人
(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參照)
。可以說舊民法對於子女監護係採「父權優先原則」,所以,母親在子女權利的行使及監護權的爭取上,可以說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母親幾乎無法爭取到子女之監護權。
‧ 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子女監護有關規定,改採「男女平等」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母親與父親有同等機會爭取孩子之監護權:
1.
近二十年來,由於教育的普及化、民主社會思潮的開放以及婦女團體的努力,吾人就「男女平等」已漸成共識,除非基於男女先天生理差異,方得就男女為不同對待的差別待遇
(譬如:勞動基準法特別針對女性懷胎生子,設有產假之規定)
;至於父或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關係之行使,並無予以差別待遇之理由,因此八十三年九月間,先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三六五號解釋,就舊民法第一○八九條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認為與憲法第七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不符,要求立法機關於該解釋文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並予檢討修正解決途徑等語
(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六五號解釋理由書) 。
2.
事實上,關於子女監護、親權行使等有關子女利益事項,各國立法例亦係採取「男女平等原則」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參照日本民法第七六六條、第八一九條,德國民法第一六七一條,法國民法第三七三條,瑞士民法第二七四條等),並不採取「父權優先原則」。因此,配合大法官會議之解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關於子女監護權之有關規定。
‧ 不論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母親均有機會爭取到子女之監護權:
1. 依照修正後民法規定,於父母協議離婚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 (即俗稱監護人,以下沿用之)
,得依雙方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協議不成,或協議不利於子女,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或改定監護人(民法第一○五五條參照)
。換言之,父母協議離婚時,已協議監護權之約定者,固無論矣;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或協議結果不利於子女,父母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其他利害關係人
(譬如祖父母、親人) ,均得向法院請求酌定或改定監護人。
2.
至於父母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時,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訪視報告,並審酌下列事項,酌定父母或選定父母以外之人(按:父母均不適合任監護人時,譬如父母販賣子女從娼、強姦子女等)
為子女之監護人: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法院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及內容
(譬如一方監護、未任監護之一方應負擔之扶養費用;或共同監護、共同分擔扶養費用等)(參照民法第一○五五條、第一○五五條之一、第一○五五條之二)
。
3. 法院於酌定監護人之訴訟中,亦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任監護之一方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即俗稱探視權)
。譬如子女於周休二日期間,得與未任監護之父母同住,但應於周日晚間九時前送回監護人住所等;但探視權之行使,如有發生妨害子女利益之情形
(譬如探視權人未遵守探視之時間及探視之方法,致妨害子女正常上學時間) ,法院亦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參照民法第一○五五條) 。
4.
又,任監護之一方如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
參照民法第一○五五條) 。
結語:
如前所述,關於子女監護,立法上已改採「男女平等原則」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所以,曉雯絕對有機會爭取到子女之監護權。曉雯因大明外遇通姦,如果已決意離婚,可與大明商議循「協議離婚」方式結束婚姻關係,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分配、子女監護等一併協議,如協議不成、或未就子女監護達成協議,亦可於離婚後,再另行訴請法院就子女監護部分酌定監護人;如已協議,惟監護人未盡保護教養子女之責任或不利於子女,亦得檢具事證,訴請法院就子女監護部分改定監護人。至於如循「判決離婚」方式結束婚姻關係,即主張因通姦而請求判決離婚,則得於訴請離婚之訴訟中,一併請求子女監護之判決,由法院酌定監護人。
外遇離婚,可以要到一半的財產嗎?
案例四:
明誠因為婚外情和小芬鬧得很不愉快,小芬打算要離婚,可是條件談不攏,小芬聽說登記伊名下的財產,明誠的債權人也有權利,又七十四年六月三日民法親屬編修正時增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離婚時,可以要求一半的財產?是不是真有這回事?
解答:
‧
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貫徹男女平等原則,承認夫妻各自取得原有財產所有權,不動產以「登記」為產權認定依據,夫或夫之債權人原則上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1.
在以父權為主的「父系社會」結構中,家庭經濟生活,清一色係「男主外,女主內」型態,由男性主導經濟大權,而女性多半扮演家務無償勞動的角色,以致過去在夫妻關係存續中,夫擁有財產之「實質」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權;在夫妻爭產或離婚事件中,除非丈夫願意自動給付妻子一筆財產,否則妻子常常係「掃地出門」、「一無所有」。
2. 修正前規範夫妻財產權益之民法親屬編 (下簡稱舊法) ,對女性非常不公平,登記在妻子名義的不動產,除非妻子能證明係伊之特有財產
(參見修正前民法第一○一三條,專供妻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經贈與人聲明為特有財產者、或勞力取得之報酬) 或原有財產
(參見修正前民法第一○一七條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取得)
;否則,仍推定為夫所有,夫之債權人可以聲請查封登記妻名義之財產。
3. 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 (七十四年六月五日生效)
,除就夫妻名義財產所有權之歸屬,改採兩性平等原則,承認夫妻各自取得原有財產之所有權,即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各保有所有權
(現行民法第一○一七條)
。以不動產為例,即以「登記」為判斷所有權歸屬之依據,登記為夫名義,即夫所有;登記為妻,為妻所有。另外,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因此,修正前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前之夫妻財產歸屬仍適用舊法,以致有差別待遇的情形發生。
4.
歷經婦女團體多年來的努力及抗議,八十五年七月十九日公布之大法官會議第四一○號解釋,終於針對民法第一○一七條夫妻聯合財產所有權歸屬部分之修正,不能溯及既往,致仍適用修正前不公平的規定,未能貫徹男女平等意旨,要求主管機關儘速再予檢討修正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之相關規定,以使修正前聯合財產之所有權與既有法律秩序之維護,獲得平衡,乃有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內容如下: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一七條規定:
1. 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2. 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易言之,於該增列條文修正生效一年後,即一律適用新法,不再有差別待遇之情形。該緩衝期間 (即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前)
夫妻如有一方就財產所有權歸屬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由於上述緩衝期間已經過,如未於之前提出訴訟解決者,則目前登記為妻名義之不動產,已不必再區分是在七十四年六月三日前或後所取得,均係妻之所有權,夫或夫之債權人原則上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七十四年六月三日民法親屬編修正時,亦增列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 肯定無形協力貢獻,夫妻有平均分配剩餘財產之權利: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亦係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於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所增設。立法用意主要考量夫妻婚姻關係中,例如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企業,妻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夫得無內顧之憂,專心發展事業,其因此所增加之財產,不能不歸功於妻之協力,則其剩餘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妻自應有平均分配之權利;反之,夫妻易地而處,亦然。易言之,立法上肯定家務分工中,有形的經濟收入,源自於無形的家務協力貢獻,故夫妻於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
(例如離婚、配偶一方死亡或改定他種夫妻財產制時)
,均得就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就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參見現行民法第一○三○之一條)(譬如:夫妻清算結果,夫名義有新台幣 (下同)
壹仟萬元之資產,扣除負債伍佰萬元;妻名義有壹佰萬元之資產,並無負債;則夫剩餘財產伍佰萬元,妻剩餘財產壹佰萬元,差額為肆佰萬元,妻得向夫請求貳佰萬元之剩餘財產)。
2. 平均分配如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減分配額:
不過,如有夫妻一方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夫妻財產之增加並無貢獻者,亦不使之坐享其成,取得非分之利益,如仍予平均分配,顯失公平;因此,得向法院起訴請求酌減分配額
(同前條文第二項)
。又,關於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同前條文第三項),均係短期時效之規定,有意主張之權利人不得不注意。
3. 惟本條文立法技術簡陋,實務上難以貫徹良法美意: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肯定夫妻家務協力貢獻,得有平均分配剩餘財產之權利,其立意甚佳,惟立法技術簡陋,致實務上很難實現該條良法美意!首先,該第一○三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要件係以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為剩餘財產計算之基礎。惟眾所周知,夫妻感情破裂絕非一朝一夕,有心之一方,經常利用離婚尚未生效之期間內,將名下原有財產處分殆盡,或另外大肆舉債,導致一方有權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已無「剩餘財產」可資分配。又,實務上,亦無法先行以「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事前預防脫產,或主張民法第二四四條詐害行為之撤銷權,蓋解釋上夫妻之間尚未發生剩餘財產之分配請求權,無得為保全之聲請。
4. 亟待增列修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相關規定,以貫徹立法意旨:
針對前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立法上的缺漏,以婦女新知基金會及晚晴協會為主的婦女團體,於日前提出具體之修正意見,包括增列禁止配偶任意處分家庭用物財產及法院得核發禁止處分命令之規定;增設夫妻之一方有贈與、捐助、浪費財產或其他行為致夫妻所得財產減少,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重大侵害之虞時,法院得因他方請求為禁止處分之命令夫妻列入剩餘財產清算之財產,包括夫或妻於所得分配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前五年未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贈與;夫或妻於所得分配財產制關係存續中,為減少他方對所得財產分配而處分之財產,其他則如明確規定財產價值估算時點等之相關修正規定,俾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可以更加周延,貫徹立法意旨,惟尚待立法院審議。
結語:
小芬名下之財產,如係登記取得於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則已適用修正後新法,由小芬取得所有權,明誠之債權人無法主張任何權利;如係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前取得之財產,則除非明誠於緩衝期間即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前提起訴訟解決
(譬如更名登記等)
,否則緩衝期間經過後,仍登記小芬名義之財產,適用新法,由小芬取得所有權,小芬不必擔心。至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方面,小芬或明誠固有權要求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不過,誠如前文提及,有心之一方如進行脫產,則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譬如離婚生效時,已無剩餘財產可供清算分配!因此,離婚分配財產時,宜及時掌握最佳時機,避免日久生變。

有被跟蹤的經驗嗎? 建議被跟蹤要怎麼辦?
一個人走在路上時,一定要遵守下列守則:
1.確實知道路線
2.對週遭發生的事情多留心,千萬別耳掛MP3(隨身聽)ˋ腦做白日夢ˋ邊走邊看書報雜誌,就算不碰到歹徒,也有撞上電線杆的危險
3.夜行時,環顧一下四周,留意有沒有在發生危險時可以直奔而去的地方
4.離開幹道轉入小路時,注意一下有沒有人跟蹤,如果覺得後面的人怪怪的,可以停下來,讓他們超過你,然後再換一條路走
5.面向車流走,這樣子的話,迎面而來的車子可以清楚地看見你,你有麻煩的時候他們也能伸出援手,如果有人接近你,也可以及早發現,來得及反應,才不至於被強行擄走
6.如果有發現車子在身後悄悄的尾隨了好一陣子,這個時候你要立刻走進最近的一家商店裡面,等他開走;或者是乾脆掉頭走反方向,這樣他就不能在跟蹤你了
發覺自己被跟蹤是最驚悚的經驗了,遇到這種情況,要相信直覺,告訴自己千萬別慌張,加快腳步(但是不需要用跑的)有自信的像是計劃好的橫越馬路,向對角線走,這樣子你不必回頭,也可以知道對方是不是在跟蹤你。
一旦確定他在跟蹤你,要採取下列行動:
1.加快腳步
2.將隨身警報器拿在手上,隨時準備啟動他,找警報器的時候,腳步也不可以慢下來
3.把耳機拔掉,以免妨礙聽覺
4.找到一家仍然在營業的商店ˋ派出所ˋ飯店ˋ小攤,或是到有人的地方,趕快走過去,向人求救
5.最恐怖的情況是:四下無人,也無處可去,這時候只好繼續快步走,直到看到有燈亮著的人家,好像回家一樣自然的走到門前按門鈴並且大喊:[小葉ˋ思宏ˋ佳俊......我回來啦!快開門]
6.在到達安全地點前,仔細聽身後的腳步,也可以由旁邊的停車ˋ商店的玻璃窗查看對方是否也加快速度,你維持一定的速度就可以了,除非對方跑起來,否則你也不要跑,不然那會讓你更驚嚇ˋ更加精疲力竭
7.對方邁開步伐跑起來時,你就進入紅色緊戒狀況了:
盡可能快跑把身上妨礙行動的重物扔開。管他有多重要,都比不上你自身的安全
揮動雙臂大聲叫喊,引起別人注意啟動隨身警報器觸發沿街停放的汽車防盜器
萬不得已時,在盡可能不被撞到的情況下,引起快車道上人車的注意

xxx遠遠跟蹤在目標後面,果然發現目標正走向一個妙齡女郎。
看著倆人旁若無人地親暱,xxx就有種預言終於演變成現實的痛快,心裡恨不得他們再做些出格的舉動來。
有時候xxx真懷疑自己是不是心理扭曲,每每看到情侶間的親暱就會莫名興奮,就會無端揣摩他們彼此間的關係,以至走在大街上,都覺得所有的情侶都在面具下,虛情假意、心懷鬼胎地展露虛偽。
就在前兩天,開始跟蹤和調查目標時,xxx就知道這又將會是一出人間鬧劇。果然,跟蹤不到兩天,他就查出了端倪。
xxx這才放下心來,他知道,只有拿到足夠的證據,任務才算真正完成,才能又在他的「神探」聲譽中增添一抹濃厚的光彩。當然,xxx並不是警察。不是警察的xxx從事這類似警察行為只能被大家稱為「私人偵探」,但xxx不希望別人叫他私人偵探。私人偵探這個稱呼,對他來說,多少帶有貶義,如同家鄉特色小菜回鍋肉,雖然好吃,卻始終端不上台面。
當然,xxx也有自己的苦衷,因為私人偵探這行當在法律上並不具備合法性,真要把那盤回鍋肉端上台面的話,可真要吃不完兜著走。但xxx很喜歡別人叫他神探,因為在他眼裡,沒有他調查不到的真相。

有人說,世界上只有男人與女人,凡是有男女就會生出千姿百態的各種男女之情。會外遇的,豈止只有男人,男人外遇多半還會顧家,但女人外遇起來,可是轟轟烈烈,一頭栽進去,往往拋家棄子在所不惜。
當發現另一半有外遇時,元配的反應多是憤怒、不安、恐懼、自怨、自責、羞愧、沮喪,有的人甚至會有被出賣的感覺,面對外遇,不同的處理方式,就有不同的結果出來。
如何發現與分辨另一半有婚外情,提供多項特徵辨識:
一:習慣的改變(不按時回家、花錢從節省改成浪費等)。
二:嗜好改變(衣服顏色、喜好事物和飲食改變,且不讓另一半參與)。
三:故意示好(做賊心虛,犯錯後為求心安,常送禮物或鮮花)。
四:故意挑毛病(當他決定與與第三者長相廝守,會時時在日常生活中故意找另一半麻煩,像是穿著、髮型、房間布置,或是大吼大叫刻意引發衝突)。
五:行房次數減少(因在外有第三者,男人有外遇並不表示性能力過人,而是喜新厭舊的本性)。
六:與不相關行業、不同環境的朋友熱絡起來(男人有外遇,通常都會找男人做掩護,而且通常元配會是最後一個知情的)。
七:進家門後有異味(香水味、香皂味與留有換下來的內衣褲,性行為在婚外情中屬於浪漫、刺激的行為,通常會在汽車旅館或賓館中發生,因此多半會留下異味)。
八:高頻率的外出,或找藉口下班後不直接回家,藉口加班。
九:行動電話響起,因另一半在身邊,接電話語氣與臉色詭異,或是藉口買菸買報紙,出外回電話。
而當另一半出現外遇,該如何危機處理?要如何挽回,才能在不傷及自尊的前提下,讓另一半回心轉意?
在處理過大量的外遇婚姻案件之後,提出一些具體看法,首先是讓另一半了解自己仍愛他,因為他之所以投懷送抱,很可能是因為以為你不再愛他。至於態度方面,保持冷靜,不要大吼大叫,這些舉動只會把另一半送進對方懷抱。此外,盡量讓他回想起美好的過去,自己做一些正面的改變,另一半會有外遇,有可能是因為自己全心照顧家庭,疏於整理自己,如果能讓自己容光煥發,才能讓另一半重新愛上你。
外遇問題產生的主要動態原因,乃外遇者、介入者與受害者之間的推力與吸力,在不正常的軌道開始發生,即外遇是配偶受到介入者的吸力,或是受到太大的推力所致。因此應對策略就是將元配的推力改為吸力,若元配的吸力有限時,則設法減少元配的推力,再來就是將介入者的吸力轉變為推力。
在外遇輔導案例中,最困難的就是如何減低介入者的吸引力,而唯一能用的就是「抵消法」。介入者擁有外遇者所喜愛的特點,才會產生強大的吸引力,所以元配應設法開闢另一個相似的吸力源,元配應「學習」「仿造」介入者的特質。
在處理外遇事件,有四套模式最常見:
一:壓制策略,在外遇事件中,元配仍然擁有許多道德上的優勢,因此元配最常使用壓制方式,最常見的就是讓婚外情曝光,訴諸媒體,給予對方致命的一擊。
二:迴避策略,面對配偶外遇的壓力,應先了解自己處的情勢,如果立刻與另一半或第三者攤牌,對己反而不利,消耗太多資源,或是第三者形勢比人強,以靜制動,待第三者形勢轉弱,再轉守為攻。
三:圍堵策略,許多女人都知道,要控制男人行動有許多步數,第一個是性,性對男人而言,是男歡女愛中最重要的因素,因此想盡辦法增加自己的魅力。第二個是金錢,如果沒有金錢,男人想搞出什麼名堂都難,第三是時間,男人有錢但沒有時間,也玩不出什麼花樣。
四:妥協策略,當第三者與元配都不願意退讓,攤牌將是致命傷,以免衝突升高,婚姻破裂,甚至帶來玉石俱焚的結果。
當配偶有外遇時,元配應有哪些心理建設?首先當然得了解婚姻的體質、病因與病情,才能解決婚外情問題,當外遇發生時,元配雖然擁有較多的法律資源,可以申請損害賠償與贍養費,但攤牌之後元配未必得利。還有得認知到自己真正想要的什麼?是追求自己的人生?是顧全家庭?有了清楚的認知之後再做出選擇,才是處理危機的最好方法。
夫妻感情如果觸礁,應共同面對事實,離婚不見得好,甚至會傷及無辜的孩子,造成一輩子揮之不去的陰影。當愛情褪色、情感走調,是要睜隻眼閉隻眼,還是毅然斬斷鍊住兩人的枷鎖,都可以取決於自己。

針孔都須要電源!
一般無線針孔,都是電池(9v方型的電池)有時效性,或用變壓器市面上偵測器可偵測出來,非100%有效!一般有線針孔電源,都是用變壓器(外觀像充電器)(有線針孔是無法偵測出來的)!你可以延著電源插座,或可疑的電線尋找看看!如遇專業人員安裝的,同行都不一定找得出來。
你可以反方向仔細找找,例如:要拍攝的是床舖的角度,就坐在床上往可疑安裝(拍攝)的地方(角度)找,如再找不到,會怕被偷拍,建議你使用反針孔偵測器,反針孔偵測器也有很多種,從幾百塊到幾萬塊都有,功能不同價錢也不同。
功能介紹:
1.便宜那種偵測任何訊號都會亮燈,很容易自己嚇自己!
2.方向性偵測型,可偵測訊號來源,可跟隨訊號強弱,來判斷針孔方向,
這種比較容易找到。
3.專業級:反偷拍全頻自動掃描機(效果超強~也很貴) 。
方向性反針孔偵測器,跟一般市售的偵測器~有何不同呢?
針孔攝影機,主要是靠無線電波做傳輸,(將所拍攝下來的影像~轉成無線電波~再由接收器~轉換成影像~),一般市售的偵測器,僅能偵測出有沒有無線電波,並無法偵測出電波訊號來源(方向),會發出無線電波的電子(家電)產品有很多,例如:手機,家用無線電話,無線上網的電腦(IP分享器),電視,遙控器.藍芽..等很多電子產品,一般市售的偵測器,只能偵測有沒有無線電波,光在自己家中就有很多產品,會發出無線電波,因為一般市售的偵測器,無法判斷無線電波訊號來源及方向,所以很容易誤判!自己嚇自己!
---------------------以下是無稽之談-----------------------
還有人說~~手機突然沒訊號或受干擾~(手機的頻率~跟針孔的頻率差很遠~不會造成干擾)用手機撥幾號~就能知道有沒有針孔~~(人人都有手機~反針孔偵測不是賣假的喔)
 
案例一:離婚夫妻仍同居,依賴心理在作梗
張女士,受過良好的教育,有著一份不錯的工作。在發現丈夫有了外遇后,為了自己的自尊而離了婚,雖然在她心里還保留著對前夫的依戀和不舍。離婚后,前夫常借著看望女兒的名義留宿在張女士家。張女士覺得前夫有探望孩子的權利,而晚上的留宿也在情理之中。前夫每次來的時候,總是幫忙做掉點“屬于男人的活兒”,如更換水龍頭、搬運重物等等。張女士逐漸有了復合的念頭,但后來她發現前夫還和別的女人有聯系。可當她憤怒地質責丈夫時,丈夫輕描淡寫地來了句:“都離婚了,你有什么資格管我?”硬生生地把張女士的話堵在了喉嚨中。
分析與對策:
張女士的前夫是女兒的父親,但離婚后他已經不再是張女士的丈夫了,她完全可以拒絕前夫的同居行為,但她沒有。究其原因是因為張女士內心還存在依賴,依賴于曾經的夫妻關系。而這種依賴讓原本為了尊嚴而離婚的她更沒有了尊嚴。這些女性的悲劇在于,她們在懼怕男性和婚姻的同時,還是希望從男性那里找到依賴。她們要求男人以及整個社會對女性一視同仁,這種要求當然是正常的平等權利。但與此同時,女性卻抱怨男人們沒有好好照顧自己。這種依賴心理來自內心深處,是早期教育在女性淺意識里留下的東西。多年之后,又以各種方式進入女性的理性思維。
案例二:丈夫有了外遇,小李夜不成眠
小李婚后不久便懷孕了。為了方便照顧,她回到娘家居住,可丈夫卻在這期間經常和朋友們出去玩。生完孩子后,她就發現丈夫有了外遇,但丈夫總是對她承諾要和對方一刀兩斷,由于自己還愛著丈夫,而且兩人又有了孩子,所以小李就原諒了丈夫。可半年后,她發現丈夫還與那個女人交往,小李因而質問丈夫,可丈夫告訴她,那個女人已經有了其他的情人,他自己也很痛苦,如果小李願意繼續和他生活下去的話,他仍然可以和她保持夫妻關系,如果不願意,那么就只能離婚。小李想想談戀愛時雙方那么甜蜜、美好,怎么轉眼間就會成為這樣?她覺得自己簡直就要崩潰了。她想離開丈夫,但自己還愛著他,真情難舍,同時還要為孩子的將來考慮。因此,她不知道該怎么選擇才好,心里非常矛盾和痛苦,以至于夜不成眠,茶飯不思。
分析與對策:
小李的問題主要是多重接近———回避唐突。一方面不能接受丈夫的外遇與對待自己的態度,另一方面又因為孩子的關系,自己對丈夫還有感情等因素而難以作出決斷。心理咨詢師幫助小李認識自己的處境,以及所面臨的選擇,這些選擇可能造成的后果。如繼續保持夫妻關系,就幫她認識在丈夫有外遇的各種因素上,尋找自身方面的原因,如何與丈夫平等溝通、遇事的處理方式等。心理咨詢師還幫助小李尋找在戀愛期間彼此之間美好的回憶,啟發她應該從哪些方面作出努力,尋回失落的愛情。如果小李執意選擇離婚,就要考慮離婚后可能產生的后果。小李經過心理咨詢師的啟發,一方面傾訴了自己壓在心里無處可說的苦惱,緩解心理上的壓力;另一方面心理咨詢師在她痛苦時傾聽她的訴說,并和她一起探索存在的問題,讓她進一步認識自我,在思考問題的方法上有了新的領悟,使她的心理獲得一次成長的過程,能夠更加勇敢地接受事實并面對現實。
 
「想離婚」→「離婚進行式」→「離婚完成式」,每個階段都有不同的煩惱以及處理態度。根據律師們的經驗,女性在主張離婚時,如果是沒有孩子的,在乎的是財產分配;有孩子的則是在乎監護權與扶養教育費。至於「贍養費」部分,現在的協議離婚中,女方可以拿到贍養費的機率,十件中大約只有九件。
某律師打了二十年的離婚官司,覺得現在台灣大概只有三種人可以拿到「贍養費」:一是重病在床者;二是七、八十歲的老太太;三是老公外遇的家庭主婦。
這幾年或許是大環境不景氣的影響,贍養費的金額最好一次拿清就算是打官司贏了,法院所裁定的贍養費最低是每個月兩萬元起跳,如果要多拿些贍養費,就必須在上法院之前,先談判講好多少錢。不過,通常幫客戶爭取到贍養費,最主要還是在談判協議上,而不是等到法院再提出、靠法院判決。
迫使男方給贍養費的方法有兩招:
第一、「以刑事來逼民事」——當對方有外遇或是家暴時,由於行為涉及刑法,外遇可以判刑一年有期徒刑,家暴則是可以判到三年有期徒刑。王如玄說:「告訴對方如果不付贍養費,他就等著坐牢吧!通常男方都不想吃牢飯,願意坐下來談贍養費。」
第二、「利用男方好面子的心態」——台灣的男性普遍有大男人主義,不希望自己的下堂妻在外面到處講他的不仁不義;而且如果男方現在有新歡,新歡也會看男方對前妻的態度,如果不給或是只給一點錢打發,會影響到這個男人再婚。
這兩招狠招對於現在正在進行協議離婚,或者是打離婚官司的怨偶來說,拿到贍養費的成功機率有多少?律師也沒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如果達成協議離婚,男方要給女方多少贍養費,是每個月給還是一次給清,全看彼此協議的決定;但是,如果到法院打官司,按照規定每個月的贍養費最少要給兩萬元,按月給付,直到對方再婚或是往生為止。不過,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總幹事許文青說,很多男人都只付了半年贍養費,有的甚至只給一兩個月就落跑了;所以不論是法院裁定或協議離婚,只要有贍養費,建議女方最好一次拿清,落袋為安。
男方要和解金
另外,現在離婚案例中,男方向女方要贍養費的也比以前增加。正在進行協議離婚的小雲說,她在離婚談判的過程中,才發現老公竟然向她要贍養費。
在金融業服務的小雲結婚一年時,就發現老公沈迷於電動玩具中,勸說多次無效,老公還是一天到晚泡在網咖,當時三十歲的小雲興起要離婚的念頭,卻在此時發現自己懷孕了。看著肚子一天一天地隆起,小雲決定再給先生一次機會,「或許當了爸爸後,他就會有責任感,事情會變好的。」
兒子出生後,小雲的老公並沒有因為多了新的身分而有責任感,反而變本加厲,不拿錢養家,就連小孩子生病住院,他也很少探視。夫妻天天吵架,小雲氣得要趕老公離開她婚前買的房子,每天以淚洗臉,決心要結束這段婚姻。
當她向老公提出離婚時,老公拒絕,說他沒有錢付贍養費,甚至嘻皮笑臉地說,老婆比他會賺錢,他還要向老婆要贍養費。氣得冒煙的小雲立刻放棄贍養費,只希望能夠和老公協議離婚,早早結束折磨,自己有能力養活自己,不需要贍養費。
現在有些是男方要求離婚,如果女方的經濟條件比男方好,他們也是會要求「贍養費」,不過男方通常稱為「和解金」,以免面子上掛不住。
爭小孩監護權,扶養費每月2萬元
解決了贍養費的問題,接下來面臨的可能是「孩子的監護權」。過去離婚,孩子多歸於父親監護,不過修法之後,現在男女雙方都是平等的,都有相同的機會爭取孩子的監護權;但不管監護權歸誰,夫妻離婚之後,仍必須一起負擔孩子的扶養費用。法院判決孩子每個月的生活消費金額是兩萬元,如果要多拿,就要看律師大顯身手了。
現在就讀高三的小芬也曾面臨父母要離婚的痛苦抉擇,當時父親說,如果孩子不歸他,他不會負擔孩子的教育費用,一毛錢也不會出。由於媽媽一個月薪水只有四萬多元,要養三個孩子很困難,小芬和弟弟妹妹們最後決定要跟爸爸,雖然看著媽媽很痛苦,但想到能減輕母親的負擔,還是決定跟爸爸走;但他們答應媽媽將來讀完書,一定會回來跟媽媽住。
依過去的法律,在法院判定上,孩子幾乎都是歸父親,媽媽要非常努力來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不過,關於孩子的監護、扶養權,在民國九十一年已經修正,在男女平等下,爸爸、媽媽都有相同的機會來爭取孩子;如果是協議離婚,只要雙方談好孩子歸誰養、對方多久可以來看孩子、每個月給多少扶養費用就可以。
如果協議不成,進入法院裁判,法院會根據父母親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父母親與孩子的相處情形、父母對孩子成長的計畫等來判決,孩子也可以表達自己想要跟爸爸還是媽媽。但不管孩子跟爸爸或是媽媽,父母雙方仍要共同負擔孩子的扶養費,只是雙方費用分擔多寡的問題。不過,如果遇到對方就是不想出錢,可以打官司來強制解決。
法院在孩子扶養費的判決上,最低是「每個月要給孩子生活開銷兩萬元」,但很多男人離婚後不願意拿孩子的扶養金給前妻,因為擔心前妻會拿著這筆扶養金亂花;此時律師會希望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為孩子在銀行開立專戶,或者是信託,保證這筆錢絕對不會被前妻挪用。
想要多爭取一點扶養費嗎?律師王如玄透露,可以利用台灣男人的無知,因為他們總以為做爸爸的需要負擔全部的扶養教育費用,所以律師會利用男方的盲點多拗一點。
快樂單親媽媽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姚淑文在2年前結束婚姻,今年37歲的她說結婚2年老公就外遇了,她也找過第三者談判,但只是一連串更傷自尊的過程,於是她決定快刀斬亂麻,不要前夫給她任何費用,只要兒子。現在她的兒子白天還是給住在對門的公婆帶,但在心境上,她已將前夫當成弟弟,不再想過往,只想給兒子快樂的未來。
曾在銀行業服務的陳小姐,在和老公結婚6、7年後,覺得兩人恐怕不能白頭偕老,理性地協議離婚了。離婚之後,她總是告訴孩子,父母離婚是社會中很正常的現象,世界上沒有完美的事,離婚就是其中之一。幼稚園的老師告訴她:「父母用什麼態度來面對離婚,孩子就用什麼態度來看待。」離婚後,她和前夫的關係就像朋友,前夫仍舊可以做爸爸的角色來探望孩子,扶養孩子。陳小姐說:「離婚對我來說,是婚姻的選擇;但對孩子來說,我現在努力做好快樂的單親媽媽是更重要的。」
 
蒐證財產轉移孩子作證人,打離婚官司3大要領
「外遇」是婚姻的頭號殺手,但要舉證老公或是老婆外遇,現在在蒐證上卻是更辛苦。律師表示,過去都說抓姦在床,但如果沒有看到另一半和別人正在翻雲覆雨,只是兩個人躺在床上,就法律上來看,不一定可以說他們在通姦。以前會用電話錄音,但現在電話錄音部分,法官的採信程度也不一定,所以現在要打離婚官司,一定要謹慎與周延。
律師還提醒,當發現對方有外遇跡象時,先不要大吵大鬧,先靜靜地將財產轉移到自己名下,把自己的私房錢藏好;甚至,夫妻之間財務往來,最好都寫借據,將來才不會發生人財兩失的困境。三不五時就要算算老公的財富增加多少,不要等到報稅時才看老公的扣繳憑單。
這幾年,台商在大陸包二奶的情況已經見怪不怪,通常在台灣的大老婆決定離婚時,都會選擇協議離婚,因為要進行法院的裁判離婚,還要飛到大陸去蒐證再舉證,力不從心。
至於因為「家暴」而想離婚的人,根據多年的經驗,建議受暴者每次被打時,先趕快用數位相機把自己的傷勢拍下來,再去醫院驗傷,並且保留驗傷單。
過去法院裁定離婚是採取「過失主義」,現在則是「破綻主義」,也就是說以前非要有一方有過失才可以離婚,但現在如果男女雙方發現無法牽手下去,沒有誰傷害誰的問題,就是不想再一起了,此時法官就會看夫妻雙方還想維繫婚姻的企圖心有多少?如果都沒有意願了,法官就會判決離婚。
現在如何打離婚官司?如果是協議離婚,只要有兩個證人簽字蓋章,最後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所有的權利義務都是雙方協議決定,費用要多少?孩子歸誰?統統都可以自己談。在協議離婚時,可以不需要律師幫忙,如果談不成,可以先找市公所等協調單位處理。
一旦協議破局、要上法院時,假使要自己一手包辦,大概花三千元就可以搞定,不過所有的出庭與細節都要自己來。如果要找律師,律師的費用起跳價大約是五萬元,一審的律師費大約五、六萬元;二審的律師費用也差不多;如果上訴到最高法院,因為是書面審查所以價碼會低一點,因此一場離婚官司打下來,大約要十萬元左右。
在法院打官司時,孩子常是最後打贏的關鍵。林宜君說,曾經有一個案子,有錢的爸爸天天花天酒地,根本不養家,媽媽卻做清潔工養活家庭。多年之後,女方決定要離婚,男方卻一點都不在乎,後來孩子寫信給法官,控訴父親這些年的惡形惡狀,最後女方不僅打贏離婚官司,還爭取到大筆的贍養費、扶養金以及精神損失賠償等費用。
繼承和贈與分不到
這幾年離婚的案件中,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主張財產是個別的話,法律上一律是婚後為共同財產。如果採取法院裁定離婚,許多婦女會提出「剩餘財產的分配」。台灣女人普遍的觀念是認為「老公的錢是我的,我的錢還是我的」;但就法律的觀點來看,婚姻是「合夥關係」,離婚就是「拆夥關係」,既然是拆夥就要把盈虧帳本算清楚。
通常「房子」是剩餘財產爭奪的主要標的,過去總是認為如果房子登記在老公或是老婆名下,打離婚官司就要將房子給登記名下的夫或妻;但現在的觀念要改了,就算房子登記在老婆名下,如果過去老公也有負擔貸款,那老公也有權利要求房子歸他。
現在有些女人想嫁給企業二代或是小開,如果是覺得將來一定可以拿到巨額贍養費,或是可以分到家產,就要三思而後嫁了。因為在剩餘財產分配上,根據法律規定,繼承與贈與部分不需要分配,因此小開的祖產是分不到的。至於贍養費部分,如果在協議離婚上談不攏,告上法院,走「裁定離婚」的途徑,再公諸媒體上,有錢的小開或許會因為社會輿論壓力,付出高價的贍養費等其他費用。
何謂剩餘財產分配?
儘管現在台灣婦女可以爭取到贍養費的不多,但在法律上,沒有工作與經濟能力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付贍養費。在協議離婚上,贍養費多寡就看彼此的決定,而在法院上的裁定,如果女方提出離婚,又因為離婚使生活陷入經濟困頓,則男方需要每個月付出生活開銷約2萬元給女方,1個小孩也至少要給付2萬元。
「精神賠償」是在法院裁判離婚時,受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付財產、賠償精神上的損失。晚晴協會表示,法官會看個人精神損害的程度、對方經濟狀況等做出綜合裁定,依據接觸過的案例中,最多的是付了幾百萬元。
「剩餘財產分配」指的是老公或是老婆在婚前所有的財產仍舊各自擁有後,在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扣掉負債後,除了繼承與贈與之外,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該要平均分配。
外遇是頭號殺手,性生活也是關鍵
每年從三月八日婦女節開始,到五月第二個星期天母親節,社會就會瀰漫著一股「母慈子孝」的氣氛,但伴隨著離婚率逐年提高,「母慈子孝」的另一個意涵,正是母兼父職的「單親家庭」增加。根據統計,台灣單親家庭形成的原因,「離婚」就占了六成以上;如果從性別上來看,「女性單親」占比率高達五十五%。
根據內政部每年五月所公布的過去一整年結婚與離婚的統計數字,二○○四年,台灣一共有十三萬一千四百五十三對新人結婚、六萬兩千六百三十五對怨偶離婚,這是過去三十年來,第一次離婚率稍微下降;不過,如果從一九九四年來看,十年前與十年後的離婚率增加約一倍。
專門處理婦女婚姻問題的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認為,所謂的離婚率「黑數」絕對比官方公布的數字高很多,總幹事許文青說:「光是在晚晴,每年至少會接受三千多個請求幫助離婚的案例,而且每個月新增的個案件數平均約為一百五十件。」
台灣離婚率有多高?在本刊資料開發中心針對三百四十五位已婚的女性所做的調查顯示,被問及「最近有離婚念頭」的人就占了三成;而四十歲以下、「想離婚」的人就達到四成二。另外,從問卷調查中,發現新婚三年之內是離婚的高峰期;而離婚最大的原因是男女雙方的外遇,「性生活不協調」則是第二名的離婚原因。在所有的受訪者對象中,四十歲以上離過婚的婦女,有七成不想再走上紅毯的另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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